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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 | 近零能耗9%、裝配式4%,不計入容積率;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土地價款
發布時間:2023-09-08 14:06:34  |  瀏覽次數:0
秦皇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征求《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修訂)》修改意見的公告
 
現公布《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5日。歡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交意見時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通訊地址:秦皇島市海港區西港路79號住建大廈
電子郵箱:qhdqghjzjn@163.com
聯系人:陳卓
聯系電話:0335-3612109。
2021年11月5日
 

 
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綠色城市建設,加快推進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建設、改造、運營、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筑的發展,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市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并將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按年度對相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進行考核。
 
縣區政府(管委)應當加強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保障機制建設,完善組織架構,建立發展綠色建筑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綠色建筑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
(二)制定全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政策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全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推進綠色建筑運營評估;
(五)建筑拆除報廢的指導。
 
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工信、行政審批、機關事務管理、金融、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誠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綠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綠色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將綠色建筑從業主體及其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七條  【綠色建筑星級要求】
 
全市行政區域內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一)城鎮規劃用地范圍內的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地上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昌黎縣、盧龍縣、青龍縣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海港區、北戴河區、山海關區、撫寧區、市開發區、北戴河新區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不低于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二)近零能耗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單宗用地100畝以上、建筑面積大于20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優先鼓勵近零能耗建筑和周邊配套設施齊全的新建建筑按照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海港區、北戴河新區和秦皇島開發區作為重點發展區域,開展二星級綠色建筑規模化和集中連片示范,積極推進三星級綠色建筑建設,全面實現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
 
鼓勵農村個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裝配式建造要求】
 
全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投資配建、政府回購獨立成棟和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含限價房)、政府投資或為主的項目、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全部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鋼結構建筑;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商品房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年度目標落實裝配式建筑建設比例要求;市政橋梁、公交站點等適宜的新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地下管廊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方式建設;工業廠房、倉儲設施原則上全面采用鋼結構。鼓勵新建返遷安置房項目采用裝配式方式建設。
 
第九條  【近零能耗建筑建設要求】
 
單宗土地面積達到100畝的出讓、劃撥居住建筑地塊或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項目,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應當建設不低于10%的近零能耗建筑;在城市新區、功能園區等區域規劃建設中,突出綠色發展新理念,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建設綠色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應當達到30%以上;高星級綠色建筑、無市政熱源的建筑、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辦公、學校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專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則上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標準規劃、建設和運行。
 
第十條  【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
 
新建城鎮居住建筑18層以下和18層以上的逆向18層;學校、醫院、賓館、商場、酒店、養老院、浴池、游泳館以及有生活熱水需求的新建城鎮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在無市政熱力管網的區域和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設中,應當采用太陽能、空氣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供熱制冷。新建公共建筑在規劃設計階段應當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的論證,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應用。
 
第十一條  【全裝修要求】
 
全市行政區域內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下列新建住宅,應當全裝修成品交房:
(一)高于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筑;
(二)裝配式建筑;
(三)近零能耗建筑。
 
鼓勵采用裝配化裝修技術,促進全裝修建筑整體質量提升。
 
第十二條  【能耗監測要求】
 
新建政府辦公建筑及單體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進行能耗監測系統的設計、安裝。鼓勵和支持既有政府辦公建筑及單體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實施建筑能耗監測。
 
第十三條  【綠色建材與資源循環利用要求】
 
在政府采購工程中推廣可循環可利用建材、高強度高耐久建材、綠色部品部件、綠色裝飾裝修材料、節水節能建材等綠色建材產品。鼓勵商業開發項目建設中優先選用綠色建材,提高綠色建材應用占比,加快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筑產業化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綠色建造要求】
 
鼓勵新建建筑實施綠色建造,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劃、設計、施工、交付的建造全過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創新,采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質的建造方式,充分體現綠色化、工業化、信息化、集約化和產業化。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規劃與土地出讓】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確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征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關于綠色建筑星級、裝配式建筑建造、全裝修住宅、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近零能耗建筑等綠色建筑要求的意見;在土地供應階段,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核定規劃條件決定書。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
 
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時,應當執行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編制綠色建筑專篇,對擬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投入和節能減排效果進行分析,并落實建設經費。
 
第十七條  【設計與審圖】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要求和標準規范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包含符合相應設計深度要求的綠色建筑專篇。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技術審查要求,對綠色建筑內容進行審核,對達不到綠色建筑要求的項目,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經審查通過的綠色建筑相關設計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審查。
 
第十八條  【施工與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綠色建筑相關設計,并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和設備進行查驗。
 
監理單位應當對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編制綠色建筑監理細則,加強對綠色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本市全裝修住宅工程實施分戶驗收制度,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在竣工備案前完成能耗監測裝置安裝,與相應的建筑能耗監測平臺聯網,并實現與建筑智能化系統的數據對接。
 
第二十條 【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
 
新建住宅建筑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以下綠色建筑內容,并配合購房人做好相關指標查驗:
 
(一)綠色建筑星級、關鍵技術指標和維護要求;
(二)裝配式建筑裝配率或預制率、維護要求;
(三)近零能耗建筑專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節能技術指標、房屋平面圖并注明氣密層位置、門窗及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注意事項等;
(四)全裝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設備和材料的品牌、型號;
(五)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能源綜合利用量、相關設施設備的品牌、型號、使用方法和維護要求。
 
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里應當包括綠色建筑設備材料的保修責任和保修期限。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住宅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中是否載有綠色建筑上述相關信息進行確認。
 
第二十一條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綠色建筑要求實施情況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咨詢單位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綠色建筑信息平臺??h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本地區綠色建筑信息,并將綠色建筑信息歸集到市綠色建筑信息平臺,供相關服務部門共享。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價】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高星級綠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實行專家評價制度。
 
項目施工圖審查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設計評價,設計評價不合格的,責令相關責任主體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評價。
 
項目竣工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施工評價,施工評價不合格的,責令相關責任主體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評價。
 
二次施工評價仍不合格的項目,取消已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收回補助資金;
(二)原獎勵建筑面積部分由市政府無償收回。建設單位的違約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主體】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負責綠色建筑運行和維護,保障綠色建筑技術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運維服務合同】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負責建筑運維的,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制度】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專項運行管理制度,明確責任機制。配置專業技術人員,對統一設計安裝的綠色建筑相關設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規范運行。
 
第二十六條  【運營要求】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垃圾處理、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系統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維護維修外墻、外窗等建筑圍護結構以及有關設施設備;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排放達標;
(五)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  【能耗監測】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會同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能耗監測系統進行監測、維護,保證能耗監測系統正常運行。鼓勵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建筑能耗監測系統數據進行分析應用。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保障平臺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能耗統計】
 
公共建筑運行責任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本市相關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筑能耗、水耗統計資料。本市燃氣、電力和供水企業應當實施燃氣、電力和供水消耗數據采集統計工作,并將統計結果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各縣區政府(管委)根據實際情況,協同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專項工作,有序推進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
 
第三十條  【拆除】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筑拆除報廢的指導工作。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標識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定義】
 
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式樣自行制作。
 
第三十二條 【認定與授予】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和授予工作,負責二、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推薦工作。市綠色建筑發展中心承擔綠色建筑標識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申報單位】
 
享受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補助)專項資金的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應當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申報綠色建筑標識。
 
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三十四條  【申報條件】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或河北省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三十五條  【運行管理】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問題整改】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三十七條  【標識撤銷】
 
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由標識授予單位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財政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一)研發和推廣與綠色建筑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服務;
(二)三星級綠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綠色改造、住宅全裝修等示范項目建設;
(三)農村自建裝配式住宅;
(四)綠色建筑產業園區、基地建設,綠色生態城區、綠色社區建設;
(五)支持綠色金融供給、產品服務創新;
(六)宣傳培訓、標準制定、統計監測和運營評估。
 
第三十九條  【容積率獎勵政策】
 
對于符合近零能耗建設標準的建筑,按其建設近零能耗建筑地上面積的9%不計入項目容積率予以獎勵。獎勵的面積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土地價款。
 
采用裝配式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建筑,在辦理規劃審批驗收時,對裝配率達到50%以上的項目,按其地上建筑面積3%給予獎勵,不計入項目容積率;對達到評價等級A級以上的項目,按其地上建筑面積4%給予獎勵,不計入項目容積率。獎勵的可不計入容積率面積,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及城市配套費用。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房地產預售時,獎勵面積部分應明確為具體的戶型、位置、面積,該部分面積不納入預售范圍。
 
第四十條  【售房&購房獎勵政策】
 
裝配式建筑在辦理商品房價格備案時,指導價格可適當上浮,比例不超過20%。
 
購買近零能耗商品住宅、采用裝配式建造的商品住宅,可不受區域性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等級綠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貸額度在不超過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且符合國家關于住房貸款首付比例政策的情況下上浮15%;同時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還款能力應符合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綠色金融】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綠色建筑與綠色金融協同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筑項目的全壽命期內,提供綠色建筑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務,為綠色建筑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強化風險控制。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建筑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建筑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綠色信貸成本,對綠色建筑企業適當提高建設用地貸款抵押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通用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用于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筑。
 
第四十四條  【級別釋疑】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級在內。
 
第四十五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